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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资助政策

标题:《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自主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6-21
       福州市自主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大力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福州市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加快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由福州市知识产权局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与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知识产权创造的资助和奖励 第四条 对专利申请人地址在福州市辖区内的专利申请、专利授权及专利年费进行资助和奖励,申请资助和奖励的应在符合条件之日起一年内办理,逾期视为放弃。 第五条 专利申请资助。按福建省知识产权局规定的范围予以资助与配套。 第六条 专利授权奖励。对企业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5000元,委托福州专利代理机构或在榕分支机构代理的,增加奖励1000元;对事业单位或个人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奖励2500元。 企业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的专利国际申请、通过PCT途径向外国(地区)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全部按省资助金额1:1予以资金配套。 第七条 专利年费资助。对国内发明专利自授权公告日满6年的,企业每件资助2000元,事业单位或个人每件资助1000元;第7-15年的,按省资助金额1:1予以资金配套。 第三章 知识产权运用的资助和奖励 第八条 专利转化资助。按照《福州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措施》(政综〔2017〕1897号)进行补助。 第九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对列入福建省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的同一笔贷款按省贴息资金的1:1予以资金配套,每家企业每次贴息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每家企业累计贴息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专利奖奖励。福州市专利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分为专利金奖和优秀奖两档,对获得福州市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 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 第四章 知识产权保护的资助和奖励 第十一条 专利导航资助。对被列入国家、省专利运营或专利导航试点企业的,分别给子一次性资助20万元、10万元。 第十二条 专利保险保费补贴。对企业购买专利保险按实际支出保费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年度补贴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三条 专利维权援助。对专利权人为企业的,在国内开展的专利侵权案件中一审、二审胜诉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2万元;在境外开展的专利侵权案件中胜诉的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同一申请人年度资助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四条 对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快速维权中心,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五章 知识产权服务的资助和奖励 第十五条 优势、示范企业奖励。对认定为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通过复核的,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贯标资助。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或再认证的企业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15万元,同一企业只资助一次。 对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或再认证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同一单位只资助一次。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服务奖励。对上一年度代理的发明专利授权量50件以上专利代理机构,按照每10件给予3000元奖励,每家机构年度奖励额度不超过30万元。 对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机构、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创建机构、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发放的资助和奖励全数追回,且3年内不予资助和奖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福州市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榕政综〔2014〕68号)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标题:《鼓楼区培育扶持自主知识产权奖励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 2014-11-07
        第一条 为增强鼓楼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支柱产业主导产品的技术含量,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推动知识产权工作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办法》及其补充规定以及《福州市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鼓楼区培育扶持自主知识产权奖励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产生的相关经费(以下简称经费)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从区财政科技投入经费中列支,并根据辖区经济发展情况逐年适度增加。 第三条 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区科技局具体负责经费的管理,区财政局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设立专利发展专项资金600-700万元,用于专利奖励、专利实施与产业化、专利保护和管理等方面。 第五条 扶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专利申请及授权的奖励; (二)专利产业化项目的资助; (三)知识产权执法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及人才培养、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以及重大知识产权项目的补助。 第六条 凡第一申请人为本区所属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专利及实施专利产业化的,依照本办法参与评奖或申请资助资金。 第七条 申请产业化资助的专利项目应当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及本区的产业发展方向,有良好的市场前景,项目实施地在鼓楼行政区域内,且具备实施专利技术的基本生产条件;包括在本区有实施场地、有必要的设备、实施专利技术的研发人员和一定的自有资金等。 第八条 申请资助或奖励的专利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如有专利权属纠纷,应待法定部门裁定后再申请资助或奖励。 第九条 对本辖区内当年申请专利及获得专利授权的单位或个人,下一年度集中汇总统一发放。 (一)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外观专利的,每件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500元; (二)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奖励500元; (三)对获得国外专利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8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5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奖励1000元,通过PCT程序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每件奖励人民币2000元。对向两个以上(含两个)国家或地区(组织)专利机构授权的同一专利,补助最多不超过两次;   (四)对获得香港、澳门、台湾专利授权的给予奖励,具体奖励金额参照上述获得国外专利的奖励额度执行。   第十条 对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的专利权人给予奖励。给予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给予获得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给予获得市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 第十一条 专利产业化项目实施: (一)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市场前景好、技术水平高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的专利技术产品开发及其推广应用,经有关专家评审,推动本领域技术进步及产业化水平具有特殊意义的专利项目,可申报区本级科技项目,并给予优先扶持;   (二)被确定为国家专利(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的企事业,给予8万元的奖励资金;被确定为省级专利(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的企事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资金;被确定为市级专利(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的企事业,给予3万元的奖励资金。同时获得国家、省、市级试点(示范)企事业单位荣誉的不重复奖励,执行最高额度或补助差额;   (三)鼓励支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专利信息化应用推广,重点行业、龙头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事业实施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化应用与建设的,对提升企事业整体技术创新水平及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具有重大意义的,可通过申报区本级科技项目,并给予优先扶持。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保护列入扶持范围,包括: (一)专利保护专项行动、跨部门知识产权执法交流和协作、展会知识产权保护; (二)专利行政执法能力建设; (三)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建立专利案件专家咨询诊断、专利预警机制等。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教育培训列入扶持范围,包括: (一)知识产权宣传普及,包括“2·21福建省知识产权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知识产权法制宣传周”、“科技三下乡”、“科技宣传周”及各种展会知识产权宣传咨询等活动中涉及知识产权相关主题的专项宣传活动; (二)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包括举办知识产权管理保护专题培训、研讨会、论坛、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知识产权对外交流等。 第十四条 开展知识产权战略与发展规划、知识产权专家顾问团活动,以及知识产权宏观管理政策等研究、制定,支持行业协会、知识产权学术团体等社团组织开展咨询、研讨交流和法律维权等服务。 第十五条 鼓励国家知识产权局承认的专利代理机构在辖区内开展专利培育、咨询、培训、检索、申请代理和维权等各类知识产权业务。对帮助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代理申请专利年度折算后数量(折算后数量=发明×70%+实用新型×20%+外观设计×10%)居前三位的专利代理机构,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 同一个专利不得重复申报奖励,项目资助不重复颁发。扶持、奖励的项目以该专利或奖励得到正式批准和确认的当年度及下一年度为申请的有效期限。 第十七条 申请资助和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资助或奖励的费用全数退回,且 3年内不得申请资助或奖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由鼓楼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标题:《福州市仓山区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 2014-09-2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增强我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仓山,提升国家知识产权强区建设水平,根据《福州市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和《仓山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区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仓山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在年度科学技术支出项目中建立明细科目,并予以优先足额保证。区知识产权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区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和奖励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获奖专利、授权专利,专利产业化实施、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专利保险资助,以及知识产权的宣传、培训、表彰与奖励等。 第四条本区各类知识产权的奖励、配套和补助项目,经分管科技副区长召开科技联席会议审定后,由区科技局负责发放,属区本级专利实施与产业化项目的,须再上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下达。 第二章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奖励 第五条对列入国家、省级、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7万元、3万元奖励。不重复奖励,执行最高额度或补足差额。 第六条对列入国家、省级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不重复奖励,执行最高额度或补足差额。 第三章专利成果的奖励 第七条对获得国家、市金奖的专利分别给予10万元、2万元奖励。 第八条对获得国家、市优秀奖的专利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奖励; 第九条对获得省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专利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授权专利的奖励 第十条对辖区内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3000元、1000元和300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对辖区内获得国(境)外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8000元、5000元和3000元的奖励。对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国家或地区(组织)专利机构授权的同一专利,奖励最多不超过两次。 第十二条对辖区内申请国内发明专利,且处于实质审查阶段的专利权人,给予1000元的奖励。 授权专利和受理发明专利奖励采用错年方式集中汇总统一发放,申请人地址在辖区内的专利权人,应在获得专利授权或发明专利实审通知书后于次年6月30日之前向区科技局申请办理奖励手续,逾期原则上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章专利组织工作的奖励 第十三条对辖区内企业单位当年度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达3件、10件、30件以上的,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不累计奖励,执行最高额度。 第十四条对辖区高校科研院所当年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达15件、30件、100件以上的,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不累计奖励,执行最高额度。 第十五条对当年度为我区企业单位代理专利申请获授权发明专利达15件、25件、35件以上的工商注册在福州市辖区专利代理机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和3万元的奖励,不累计奖励,执行最高额度。 第六章专利成果运用的奖励 第十六条对我区推荐的列入省、市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计划的项目按照省项目扶持经费的30%予以资金配套奖励,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七条实施区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对辖区内企业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有效发明专利或企业引进的优势发明专利,在本辖区内首次进行运用转化形成产业化项目,并取得明显专利转化效应的,经认证给予相应的项目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八条对我区推荐的列入福建省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的同一笔贷款给予30%贴息配套奖励,每家企业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九条对企业购买专利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用,按福州市知识产权局资助金额的50%予以配套资助。 第七章专利代理机构的奖励 第二十条对在仓山区辖区内新注册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启动资金补助。 第二十一条对在仓山区辖区内设立分站点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启动资金补助。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申请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对已发放的资金全额追回,3年内不受理其各类项目申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奖励对象为企事业单位的,其税务登记应在我区,税收收入划归我区金库。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仓山区科技局、仓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州市仓山区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奖励暂行办法》(仓政办〔2010〕60号)同时停止施行。
标题:《晋安区创新驱动发展科技奖励扶持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 2018-12-20
       一、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创新发展激励机制,激发自主创新动力活力,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持续推进创新型城区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科技创新最新政策和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要求等新规定,现再次修订《晋安区创新驱动发展科技奖励扶持办法》。 第二条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根据《福州市科技进步若干规定》,年度财政预算用于科技支出的资金占区本级一般预算支出达到规定比例;科技资金按其用途分为配套扶持奖励项目、区本级科技计划项目、区财政公益性社会发展项目。 第三条配套扶持奖励项目资金用于科技创新研发主体奖励、研发投入补助、科技项目配套扶持、科技奖项奖励、自主知识产权奖扶、双创扶持奖励、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资助等。 第四条奖励扶持对象为注册地址及纳税关系在晋安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在辖区内开展专利服务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与相关个人。 二、创新主体奖励 第五条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15万元;对通过 省级绩效评估的上述机构,按省级补助的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给予配套。对新认定的新型省级研发机构,给予30万元补助;对创业投资机构投资新型研发机构的,给予单个创业投资项目最高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15%比例的风险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相关创新机构奖励。对于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及入库培育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奖补,按省市区4:3:3比例予以配套。对未经培育而直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首次认定奖励20万元,重新认定奖励10万元;对新迁入晋安区且未享受原属地政策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参照执行或补足差额。对新认定的“福州市现代农业技术创新基地”,奖励15万元,对考核优秀的基地,再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纳入省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培育库或新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不重复),对其获得省创新券超过20万元部分,按50%给予增加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承担的突破重大关键核心技术和实现产业化的产学研联合开发项目,给予企业3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科技成果购买,按其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后补助,单家企业限额10万元。 三、研发投入补助 第七条补助对象与标准。分基础补助与增长额补助,补助对象为规模以上企业和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基础补助根据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不足1000万的,按支出额的5%补助;高于1000万(含)不足2000万元的,对其中1000万元给予50万元补助,超过部分按4%补助;高于2000万元(含)的,对其中2000万元给予90万元补助,超过部分按2%补助。增长额补助,按照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支出较上一年度增加额的6%计算。对企业年产值5000万元以上、税收1000万元以上,且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收入超5%的高研发企业,按其研发支出较上年度增量部分的10%予以绩效奖励,最高500万元。上述经费由省市区按3:3:4比例分摊。对于研发经费支出额300万元(含)以上且增幅25%(含)以上的,再予以增长额部分6%奖励,单家企业不超过100万元。 四、项目配套扶持 第八条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对纳入下列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项目配套规定,给予立项项目50%配套资助,按国家级、省级、市级项目,最高限额分别为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项目;2、承担国家、省、市区域发展重大专项项目;3、承担国家、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及在孵科技企业创新项目;4、承担国家星火(火炬)计划项目、各级农业科研项目;5、承担国家、省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资助项目;6、承担省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计划项目及列入省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7、社会发展项目和产学研用联合开发项目;8、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和购买科技成果后补助项目。 第九条区级科技计划项目安排。强化财政科技投入的支持导 向作用,引导推动项目研发与科技创新,通过制定发布《年度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向社会公开征集一批企业研发项目,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并提出意见,综合考虑企业的规模效益、创税、自主知识产权、项目总投资及申请额、社会效益、科技含量及创新性、成长性等情况,报经区政府研究同意,予以立项并安排5—30万元不等的研发项目配套扶持后补助资金,并将立项项目委托第三方进行专业化管理服务;促进项目实施带动研发经费投入、科技成果产出和产值税收增长。 五、科技奖项奖励 第十条激励企业选送项目参评科技奖项。对获得国家科技奖一、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100万元、80万元;对获得省科技奖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获得市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福建赛区)暨省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三等奖(含)以上的,奖励10万元。 六、知识产权奖扶 第十一条引导支持培育自主知识产权,促进各类创新主体专利创造、运用和保护,对专利规费、年费和代理费提供支持。对于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专利资助奖励:1、专利转移转化;2、专利权质押贷款融资;3、购买专利保险或专利海外维权;4、专利 信息利用及参评各级专利奖或科技奖;5、知识产权贯标等管理标准化建设;6、承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7、申报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8、开展研发经费(R&D)归集统计及加计扣除;9、参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及“双创”大赛。 第十二条企业获国内授权专利,按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每件分别奖励5000元、2000元、1500元;企业通过PCT途径获国外授权专利的,按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每件分别奖励10000元、5000元、3000元;授权发明专利由市内有资质的专利服务机构代理的,每件增加1000元奖励。非企业的授权专利,按上述标准的50%奖励。单个企业或非企业年资助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对国内发明专利自授权公告日满6年的予以专利年费资助,按市资助金额1:1配套。 第十三条给予专利权人专利奖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特、一等奖)、市级专利奖金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银奖、国家优秀奖、奖省(二、三等奖)、市级专利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15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7万元。 第十四条对新认定为知识产权国家示范(优势)、省优势、市示范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国家示范(优势)企业通过复核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通过知识产权贯标的企业,奖励15万元;对被列入国家、省专利运营或专利导航试点企业 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企业购买专利保险按实际支 出保费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5万元。 第十五条对注册税收迁入或新注册在晋安区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开办费扶持,首家20万元、第二家15万元、第三家10万元。实行专利绩效奖励,对上年度在本辖区内代理的专利申请量100件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每100件给予2万元奖励;对上年度代理的发明专利授权量30件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每10件给予5千元奖励;单家机构年度奖励限额30万元。对企业上年度获授权发明专利10件以上的,每10件给予1万元奖励,单家企业年度奖励限额10万元。 第十六条商标名牌奖励。对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福建省著名商标(福建名牌产品)、福州市知名商标(福州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6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获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的,每件奖励10万元。 七、平台建设资助 第十七条鼓励开展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及重大关键核心技术联合攻关,对新认定为市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给予15万元奖励,对考评优秀的创新中心再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设立的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分别资助20万元、13万元,获评市“十佳”工作站的,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对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补助50万元。对列入省级以上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并获经费支持的,按50%予以配套;对引进重大研发平台的按省级补助的30%予以配套;上述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八、双创扶持奖励 第十八条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创业创新示范中心的,按照国家、省、市奖励金额的50%予以配套;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130万元、70万元、15万元奖励;对考核优秀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级互联网孵化器的奖励20万元(与众创空间不重复)。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示范单位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配套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的,奖励100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或“星创天地”)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众创空间新增孵化用房补助按上级拨补经费的50%予以配套,最多不超过50万元。对考核合格的市级众创空间给予运营补助3年,运营满1年的补助20万元,运营满2年的补足至30万元,运营满3年的补足至40万元。对众创空间每成功孵化一家企业,即在众创空间实际注册并正常运营超过2年、年纳税10万元(含)以上的,市区两级奖励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各3万元;年纳税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区级奖励3万元,每年每家众创空间不超过60万元;乡镇街可根据自身财力予以适当配套。对上年度专利申请量30件以上的众创空间,每30件给予6千元奖励;上年度获授权发明专利10件以上的,每10件给予1万元 奖励;每年每家众创空间不超过30万元。 九、附则 第十九条奖扶资金同一年度或同一项目实行一次性发放,实行“就高不重复”原则,即执行最高额度或补足差额,不重复资助奖励。 第二十条奖励扶持申请常年受理,原则上每季度末集中审批发放;区发展改革和科技局负责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的安排及核拨;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在取得资质证明、荣誉证书、文件通知等一年内申请办理奖扶手续,逾期视为放弃。 第二十一条申报单位或个人必须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单位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并按项目管理规定设立专账。申报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发放的奖扶经费全数收回,列入诚信“黑名单”,3年内不受理其申报,情节严重者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若与原已出台的相关政策相抵触的条款,以本办法为准,实施中如遇国家、省、市颁布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晋安区发展改革和科技局负责解释。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0日印发
标题:《长乐市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 2016-11-25
       加大科技进步奖励力度。除按《长乐市科学技术奖励暂行办法》对我市企事业单位进行奖励外,对获得国家、省和福州市科技进步奖的也予以奖励。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我市企事业单位(为获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下同),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经费奖励;对获得福建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的我市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经费奖励;对获得福州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的我市企事业单位,给予20万元的经费奖励。   加大对科研攻关和成果转化的扶持力度,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和福州市级的各类科技项目(由各级科技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组织或牵头组织实施的科技计划),并获得经费支持的,按上级支持经费额1:1给予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或按下达项目部门的要求给予经费配套奖励。   加大对技术创新活动的扶持力度。积极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各种形式的技术创新活动,建设内部研发机构。企事业单位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通过国家级认定的,上一年度实际缴纳我市地方级税收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上一年度实际缴纳我市地方级税收300-5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上一年度实际缴纳我市地方级税收300万元以下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企事业单位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通过省级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企事业单位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通过福州市级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引导、支持企业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福州市级创新型企业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经费奖励;对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经费奖励。   鼓励企业开展制造业信息化工作。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示范促进发展,对制造业企业的设计数字化和管理信息化等方面建设给予补助,加快电子信息等先进适用技术向传统产业的渗透。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和福州市级制造业信息化示范企业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经费奖励。   引导广大企业树立品牌意识,研发、生产自主创新产品,鼓励企业积极申报专利。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福州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经费奖励。对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新获得一项发明专利权的奖励3万元,新获得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奖励0.5万元,新获得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奖励0.2万元。运用专利成果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优先推荐国家、省、福州市专利奖评选,对新获得国家、省、福州市专利金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省、福州市专利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
标题:《福州市创新驱动发展若干配套奖励政策》 发布时间: 2016-12-28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省会城市的决定》,积极推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完善福州市科技创新体系,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促进《福州市十三五科技发展与创新驱动专项规划》实施,特制定本政策。  一、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和使用  各级政府要把科技投入作为公共战略性投资和预算保障的重点,优化政府科技投入结构,发挥政府科技投入的引导性作用,确保用于本区域激励自主创新,实施科技重大项目、区域科技发展项目、农业科研项目、社会发展项目、中小企业创新资金项目、市校(院所)合作项目、后补助项目;攻克一批关键共性技术,构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使之落实在科技成果的转化上,落实在鼓励企业税收以及研发投入的增加上,落实在与国家级、省级扶持资金的同步配套上。除市科技进步奖、专利奖按政策比例奖励给个人外,其它配套奖励经费应专项用于企事业单位开展研发活动。  二、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对列入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省重大科技专题项目、省区域发展项目、省级以上(含省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并获得经费支持的,按50%给予配套资助,其中国家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省级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经认定的互联网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10%且年研发投入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按研发投入超过10%以上的部分予以10%后补助,年补助最高30万元,每个企业累计补助最高50万元。  三、完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着力引进一批国内外一流大学、科研机构及中央企业、跨国公司的研发机构在福州落地建设。对引进重大研发平台的按省级补助的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配套。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新型省级研发机构给予30万元补助。通过省级绩效评估的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省级补助的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给予配套。  围绕我市重点支柱产业和特色产业,启动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新通过省级和市级认定的,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奖励,用于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建设和完善以“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现代农业创新基地”为主要载体的科技公共服务体系,对新认定的市级“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现代农业技术创新基地”给予15万元奖励。对考核优秀的中心、基地给予10万元奖励,用于提高其创新服务能力。  四、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和15万元奖励。  积极培育和发展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对其获得省创新劵超过2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50%给予增加补助,最高增加补助额不超过10万元;对纳入省培育对象的,给予10万元奖励(与高新技术企业奖励不重复);对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福建赛区)暨省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三等奖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五、鼓励科技进步  对获得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科技奖一、二等奖第一完成单位的我市企事业单位,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科技奖一等奖、二等奖第一完成单位的我市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  六、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建设  众创空间和科技孵化器等双创载体的配套奖励按照福州市推动新一轮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执行。对考核优秀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新建、改建、扩建孵化器面积补助按《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增孵化用房补助办法》执行。  七、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加大对发明创造扶持和奖励力度,对获得福州市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奖励40万元、30万元。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单位,给予15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专利运营或专利导航试点企业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企业购买专利保险按实际支出保费的50%给予补贴,每个企业年度获得的补贴额度不超过3万元。对上年度代理的发明专利授权量100件以上专利代理机构,按照每50件给予1万元奖励,每家机构年度奖励额度不超过30万元。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创建机构”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  八、创新资助方式  推广后补助方式,鼓励企业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发活动,取得成果并经项目主管部门立项后,根据科技部门发布的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要求提出申请,通过主管部门验收后政府给予后补助。单个项目拟补助经费额按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区域发展项目不超过50万元、其他科研项目不超过30万元,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入驻企业项目不超过10万元,补助经费不超过项目预算的50%,后补助经费可用于后续项目的研发。 支持我市科技企业结合我市产业发展需求购买和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积极争取省科技成果购买补助。对购买国(境)内外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要求、市场前景好、产业带动性强、环境友好、有望形成较强竞争能力的科技成果,并在福州实施转化的技术转移类科技计划项目按该项目支付的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后补助,每个企业当年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本政策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扶持对象为在福州市辖区内注册,缴税关系在本市,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及相关个人,对特别重大事项给予“一事一议”特别支持。各县(市)区的财政科技投入的使用可参照本政策执行。实施中如遇国家、省颁布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标题:福州高新区制定出台《关于扶持自主知识产权八条措施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8-06-30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福州高新区党工委 福州高新区管委会印发<福州高新区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十五项政策>的通知》(榕高新区〔2017〕22号)精神,进一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高新区科技创新体系,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园区,推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现结合福州高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政策产生的相关经费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从区科学技术支出经费中列支。区科学技术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区财政金融局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高新区内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有较强市场开拓能力、较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持续创新能力的管理团队,无行政处罚或违法不良记录; 第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予扶持: (一)在享受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行政机关立案查处或者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理、处罚的; (四)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不诚信记录的; (五)本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存在安全隐患但拒不整改、恶性投诉事件或弄虚作假被查处的; (六)其他不适宜资金支持的事项。 第五条 申报基本资料 申报政策奖励和资助的企业须符合申报条件:一是企业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二是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三是提供相关必备证明材料。所有提供复印件的材料需提供原件备查。 第六条 培育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 对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1.申报条件: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 2.申报材料: (1)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奖励申请表(附件1); (2)国家级、省级、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批文(证书复印件)。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专利申请 1.国内专利奖励 (1)对企业年度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每件给予不超过6000元资金支持。每家企业年度国内发明专利支持金额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2)对年度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数超过50件的企业,超出部分每件专利额外奖励1000元; (3)对从未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获得授权的前5件国内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 2.国外专利奖励 对获得欧美日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4万元资助;对获得其它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每件2万元资助。每家企业年度国际专利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 1.申报条件:上年度获国内、外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附件2); (2)申请奖励发明专利明细表(附件3); (3)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 支持提升知识产权质量 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和优秀奖的专利分别奖励15万元和5万元;获得省专利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专利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和2万元;对获得福州市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和1万元。 1.申报条件:获中国专利奖金奖和优秀奖,省专利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市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 2.申报材料: (1)各级专利奖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4); (2)中国专利奖金奖和优秀奖,省专利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市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获奖证书或批准文件。 第九条 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奖励 对上年度代理的发明专利授权量100件以上专利代理机构,按照每50件给予1万元奖励。其中,为从未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区内企业代理获得前5件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再支持1000元。每家机构年度奖励额度不超过30万元。 1.申报条件:上年度代理的发明专利授权量100件以上专利代理机构。 2.申报材料: (1)《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复印件; (2)代理《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 (3)专利代理机构奖励申请表(附件5); (4)代理专利一览表(附表6)。 第十条 贴息补贴 对福州高新区推荐的列入福建省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的同一笔贷款,按省里贴息金额的50%予以配套贴息,每家企业享受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申报条件:列入福建省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 2.申报材料: (1)福建省知识产权局批文; (2)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配套资金申请表(附件7)。 第十一条 专利保险资助 对企事业购买专利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用,按市级补助金额的50%予以配套资助。 1.申报条件:获福州市专利保险保费补贴的单位。 2.申报材料: (1)市知识产权局批文; (2)专利保险资助申请表(附件8)。 第十二条 贯标认证奖励 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且列入福州市贯标计划的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列入福州市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培育企业名单,且在一年内通过“贯标”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的企业。 2.申报材料: (1)市知识产权局批文; (2)通过专利贯标第三方认证证明材料; (3)知识产权贯标企业补助申请表(附件9)。 第十三条 专利运营或专利导航试点企业奖励 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专利运营或专利导航试点企业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专利运营或专利导航试点企业的单位。 2.申报材料: (1)国家级、省级专利运营或专利导航试点企业认定文件; (2)专利运营或专利导航试点企业补助申请表(附件10)。 第十四条 申报程序 (一)发布通知。区科技局每年适时发布年度申报通知,组织企业申报。 (二)企业申报。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企业向区科技局提出申请。 (三)材料审核。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金融局、区经济发展局等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区审计监察局对审核结果进行抽查。 (四)结果公示。审核结果在福州高新区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合格后,由区科技局出具审核意见报管委会审批。 (五)下达资金。审核意见经管委会审批通过后,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金融局向申报企业下达扶持资金。 第十五条 扶持资金申请表相关表格从福州高新区网站(www.fzhitech.com)下载。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按规定报送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二份,统一用A4纸打印,直接装订或胶装,每页加盖公章,并提供申报事项信息的电子文档。 第十八条 申请奖励的企事业单位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发放的费用全数退回,三年内取消申报各级各类奖励奖项和承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以上所有奖励资金若与国家、省、市要求配套资金重复的,执行最高额度或补足差额,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条 每家企业当年享受的区级累积扶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当年缴纳入库的高新区地方级税收。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福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标题:《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清市创新驱动发展科技配套奖补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1-01
       各园区管委会,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各国营农林场、水库、垦区,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避免重复奖励,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将《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清市创新驱动发展科技配套奖补政策的通知》(融政综〔2017〕185号)部分条款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停止执行《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清市创新驱动发展科技配套奖补政策的通知》(融政综〔2017〕185号)第三部分第(一)条第3点“对同一单位当年度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超过5件(含)的,再奖励单位5000元/件”与第三部分第(一)条第4点“与我市签订合作协议的高校、科研院所,在福清辖区申报并且年获得10件以上发明专利授权的,当年度给予合作机构15万元奖励;在福清辖区内年申请发明专利20件以上的,当年度给予合作机构10万元奖励。” 福清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日 福清市创新驱动发展科技配套奖补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清市委、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融委发〔2016〕15号),促进《福清市“十三五”科技发展与创新驱动专项规划》(融政综〔2017〕12号)实施,营造自主创新的良好环境,发挥科学技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作用,助力全市经济综合实力提升,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配套奖补政策: 一、财税支持方面 (一)保持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市财政局要把科技投入作为公共战略性投资和预算保障的重点,逐年增加科技投入,至2020年财政科技经费支出占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比重力争达到2%以上。科技支出主要投向新兴产业、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关键技术攻关、公共服务技术平台建设、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创造、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贡献大的科技专项奖励。 (二)兑现税收加计扣除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实际发生额的50%,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三)兑现企业研发投入补助政策。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政〔2017〕8号)文件要求,认真实施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试行办法。 (四)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研发经费(R&D)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年度增长率不低于25%给予相应奖励。 二、创新平台建设方面 (一)引导企业加强自主研发机构建设。对于在我市的研发机构,被认定为国家、省重点实验室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二)注重引进研发机构。着力引进国内外一流大学、科研机构及中央企业、跨国公司的研发机构在福清落地建设。对引进重大研发平台的按福州市补助的80%给予配套。 (三)鼓励社会资本建立新型研发机构。社会资本在我市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按闽财企〔2016〕14号文件中省级财政奖补助的20%配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促进产业协同创新。鼓励高校和企业采取市场化方式,建立合理的科技资源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相互开放使用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推进产业协同创新。每组建一家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并通过福州市以上认定的,补助联盟30万元。对建设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并通过福州市、省认定的分别补助10万元、15万元。 (五)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认定为国家、省级创业创新示范中心,按照福州市奖励金额的20%给予配套奖励,对认定为福州市级创业创新示范中心的,按照福州市奖励金额的30%给予配套奖励,在同年度内执行最高额度或补足差额;通过国家、省、福州市认定的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分别补助20万元、15万元、7.5万元,在同年度内执行最高额度或补足差额。对新认定的福州市现代农业技术创新基地补助10万元。 (六)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在我市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新通过国家、省、福州市认定的,分别给予孵化器管理运营机构补助40万元、35万元、7万元,同年度内执行最高额度或补足差额。对引进入驻我市孵化的国家863成果转化项目、国家科技进步奖项目、省科技进步一等奖项目,分别补助50万元、40万元、30万元。 三、知识产权创造方面 (一)加大对发明创造扶持和奖励。 1.新获得国内外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5000元;新获得国内外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3000元。对同一专利获得国外授权的,奖励不超过两次。同一件专利进行分案申请而获得授权的,分案后不给予奖励; 2.对在本辖区内申请而获得授权的专利,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3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获得福建省专利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获得福州市专利金奖和福州市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8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以上奖励在同年度内执行最高额度或补足差额; 3.同一单位当年度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超过5件(含)的,再奖励单位5000元/件; 4.与我市签订合作协议的高校、科研院所,在福清辖区申报并且年获得10件以上发明专利授权的,当年度给予合作机构15万元奖励;在福清辖区内年申请发明专利20件以上的,当年度给予合作机构10万元奖励。 (二)强化知识产权创造。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给予10万元补助;对新列入国家级、省级专利运营或专利导航试点企业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新列入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企业、福州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10万元。以上奖励在同年度内执行最高额度或补足差额。 (三)加强知识产权服务工作。 1.鼓励各工业区在区内设立知识产权工作站,符合省知识产权局要求,并获得省知识产权局授牌的,给予工业园区15万元的奖励,用于知识产权工作站建设; 2.对首家在我市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专利事务所,代理本辖区企业及个人申请专利量达到300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量超过100件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3.与我市签订合作协议的专利服务代理机构,在我市辖区内代理的发明专利申请量年达到150件以上,给予10万元奖励;代理发明专利申请量年达到100件以上的,给予6万元奖励;代理发明专利申请量年达到50件以上的,给予3万元奖励; 4.与我市签订合作协议的专利服务代理机构,在我市辖区内代理的专利年授权量年达到150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达50件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年授权量年达到100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达35件以上的,给予6万元奖励;年授权量年达到50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达20件以上的,给予3万元奖励; 5.设立专利收储运营专项基金,对发明专利进行收储和运营管理。 四、科技进步方面 (一)健全科技进步目标考核制度。把高新技术企业数量、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等福清市绩效考评指标列入工业区、相关镇街的绩效考核的内容。 (二)发展创新型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创新型企业、省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纳入省里培育的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福州市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以上奖励在同年度内执行最高额度或补足差额。 (三)我市企事业单位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获得福建省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获得福州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第一完成单位,奖励20万元。 (四)对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福建赛区)暨省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三等奖以上的奖励8万元。 (五)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对企业年度科技创新情况(R&d、专利、研发机构、企业科技荣誉等内容)进行综合考评,设一、二、三等次,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五、科技项目支持方面 (一)扶持我市产业集群内企业的原创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各类技术创新活动,促进科技成果和核心专利技术的实施和产业化,对获得福州市科技成果购买补助的企事业单位按福州市补助经费的20%给予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对列入国家级科技计划、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并获得项目经费支持的,按国家、省级的补助经费的20%配套,最高不超过20万元(农业类不超过10万元)。对列入福州市重大科技项目,补助10万元。以上奖励在同年度内执行最高额度或补足差额。 (三)以上奖励项目都为一次性奖励。 本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扶持对象为在福清市辖区内(含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保税港区)注册,缴税关系在本市,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专利服务代理机构和专利收储机构除外),对特别重大事项给予“一事一议”支持。实施中如遇国家、省、福州颁布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本政策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标题:《闽侯县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 2015-01-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闽侯县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支柱产业主导产品的技术含量,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推动知识产权工作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知发管字〔2008〕11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12〕93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14〕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闽侯县知识产权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产生的相关经费(以下简称经费)由县财政预算安排,从县财政科技投入经费中列支,并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情况逐年适度增加。 第三条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闽侯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纳入县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在年度科学技术支出项目中建立明细科目,并予以优先足额保证。县科技文体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县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和奖励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企业创新主体,获奖专利、授权专利、专利产业化实施、专利保险资助,以及知识产权的宣传、培训、表彰与奖励等。 第五条本县各类知识产权的奖励、配套和补助项目,由县科技项目经费管理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研究后报县政府批准,由县科技文体局负责实施。 第二章 企业创新主体的奖励   第六条 对列入国家、省级、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7万元、3万元奖励。不重复奖励,执行最高额度或补足差额。   第七条 对列入国家、省级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不重复奖励,执行最高额度或补足差额。   第八条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专利成果的奖励   第九条 对获得国家金奖和优秀奖的专利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对获得省专利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专利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对获得市金奖和优秀奖的专利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 授权专利的奖励   第十二条 对我县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3000元、1000元和500元的奖励。个人专利优先资助前10项。   第十三条 对我县获得国(境)外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8000元、5000元和1000元的奖励,通过PCT程序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每件奖励人民币2000元。对向两个以上(含两个)国家或地区(组织)专利机构授权的同一专利,补助最多不超过两次。   第十四条 对我县内申请国内发明的,且处于实质审查阶段的专利权人,每件给予2000元的奖励。个人专利优先资助前10项。   第十五条 对首次获得授权的、与企业业务相关的职务发明专利的企业,在获得省专利清零奖后,给予每家配套奖励1万元。   授权专利和受理发明专利奖励采用错年方式集中汇总统一发放,申请人地址在我县内的专利权人,应在获得专利授权或发明专利实审通知书后于次年12月31日之前向县科技文体局申请办理奖励手续,逾期原则上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章 专利组织工作的奖励   第十六条 对我县内企业单位当年度内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达3件、10件、30件以上的,分别给予具体组织部门1万元、3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不累计奖励,执行最高额度。   第十七条 对我县内高校、科研院所当年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达15件、30件、100件以上的,分别给予具体组织部门1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不累计奖励,执行最高额度。   第十八条 对帮助我县内的企事业单位代理申请专利年度折算后数量(折算后数量=发明×70%+实用新型×20%+外观设计×10%)居前三位的专利代理机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   第六章 专利成果运用的奖励   第十九条 对上级科技部门下达的专利实施与产业化计划项目按省扶持经费的50%以内予以资金配套奖励,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30万元,不重复配套,执行最高额度。对落户我县的科研院所、高校在本县申报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其成果在本县内企业运用的,我县将优先推荐列入省、市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计划项目,对推荐后列入省、市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计划的项目,按照省、市扶持经费的100%予以资金配套。   第二十条 对企业购买专利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用,按福州市知识产权局资助金额的50%予以配套资助。
标题:《连江县科技创新驱动发展若干配套意见》 发布时间: 2016-12-22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连江县委、连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强县的决定》,实施“主动融入福州新区、精心打造新兴三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为建设成为闽江口金三角经济圈北翼创新型强县提供科技支撑,根据《福州市科学技术进步若干规定》和《福州市创新驱动发展科技配套奖励政策》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配套意见如下: 一、确保财政科技投入 根据《福州市“十三五”科技发展与创新驱动专项规划》和《中共连江县委、连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强县的决定》精神,“十三五”期间,我县每年度预算用于科学技术支出的资金,县本级应当占一般预算支出的2.5%以上。科技配套扶持奖励资金主要用于科技项目配套扶持、科技自主创新奖励、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自主知识产权奖励、科技服务平台建设资助等。 二、加大科技项目支持力度 鼓励企业争取各级各类科技项目立项支持。对新列入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含重大科技专项、区域科技重大专项、区域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星火计划、火炬计划等)、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并获得经费支持的,分别给予50%、30%的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对新列入福州市科技局下达的科技计划项目,并获得经费支持的,给予20%的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对新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知识产权项目(含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计划、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企业购买高等学校科研单位专利技术补助资金等),并获得经费支持的,分别给予50%、30%、20%的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提高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建设水平 鼓励企业建立新型研发机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等研发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复评(绩效评估)的,按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 四、提升科技自主创新能力 鼓励企业开展科技自主创新,推动企业真正成为科技创新的主体,以创新发展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重新认定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复评(绩效评价)的,按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对新纳入培育对象的福建省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新认定的福建省科技型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重新认定的,给予1万元的奖励。 对新认定的福州市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福州市现代农业技术创新基地,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复评(绩效考核)的,分别给予2万元的奖励。 五、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强化知识产权发明创造在企业自主创新发展中的主体地位,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文化氛围,促进我县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与转化。 对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新获得福建省专利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和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新获得福州市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2万元和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新申请的发明专利,获得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申请费用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每件给予3000元的申请费用资助。 对新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分别给予30000元、3000元和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持续缴费至一定年限的有效授权发明专利给予年费资助,第七年至第十二年的发明专利年费,每年按照实际缴纳金额的50%给予资助。 对首家注册入驻我县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第二家、第三家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一个年度中为我县代理申请的发明专利授权数量达到10件、20件、30件的专利代理机构,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最高额度,不累计奖励)。 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和4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复核(复审)的,按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复核(复审)的,按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的奖励。 六、推进标准化建设和商标品牌战略 支持企业实施标准化战略,对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推动企业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对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或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省著名商标或省名牌产品,市知名商标或市产品质量奖,分别给予30万元、5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延续认定的,按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奖励。 七、强化科技进步创新引导作用 加大对科技进步奖项目和人员的奖励力度,对新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第一完成单位的我县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新获得福建省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第一完成单位的我县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8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新获得福州市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我县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和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鼓励产学研合作创新 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充分发挥院士专家的技术引领作用,帮助企业培育科技创新人才,促进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对新认定的市级以上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建站资助。 九、加大对县本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资金支持。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开展我县本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出。 十、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本意见奖励扶持对象为注册地址及纳税关系在连江县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及相关个人。同一年度同一项目同时获得多项奖励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意见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颁布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十一、本意见由连江县科技文体局负责解释。
标题:《闽清县进一步扶持创新发展的十条措施》 发布时间: 2017-06-09
       闽清县进一步扶持创新发展的十条措施 一、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在县内设立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企业研究开发机构,新通过国家级、省级认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新认定的市级“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现代农业技术创新基地”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申报高新技术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积极培育和发展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对纳入省培育对象的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加大对科技创新企业的奖励力度,对获得福建省科技奖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福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 七、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市级创业创新示范中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八、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省级互联网孵化器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九、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考核合格的市级众创空间给予运营补助3年,其中运营满1年的给予10万元补助,运营满2年的补足至15万元,运营满3年的补足至20万元。 以上七、八、九条扶持措施按“就高不重复”原则。 十、大力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加大对发明创造的奖励和扶持力度。 1、对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每件分别给予1万元、0.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上年度代理的发明专利申请量20件以上专利代理机构,按照每10件给予0.5万元奖励,每家机构年度奖励额度不超过3万元。 2、对项目实施地在本县,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15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福建省专利特等奖、一、二等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福州市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5万元和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新列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知识产权优势或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以上十条措施,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本意见由闽清县科技文体局负责解释。实施中如遇国家、省、市颁布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标题:《永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 2017-06-0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进企业自主创新,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实现永泰绿色引领、后发赶超目标,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科技创新 (一)确保财政科技投入 把科技投入作为公共战略性投资和预算保障的重点,切实增加科技投入。年初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均应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要优化政府科技投入结构,发挥政府科技投入的引导性作用,确保用于本区域激励自主创新。县财政、审计等部门对科技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在县内设立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企业研究开发机构,新通过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认定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完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围绕我县重点支柱产业和特色产业,启动建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新通过省级和市级认定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现代农业技术创新基地”给予5万元奖励。对考核优秀的中心、基地给予3万元奖励,用于提高其创新服务能力。 (四)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1.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申报高新技术的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通过省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2万元一次性奖励;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积极培育和发展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对被认定为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与高新技术企业奖励不重复) (五)加大对科技创新企业的奖励力度 对获得福建省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福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六)鼓励产学研的结合与互动 对新建立并经市级以上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专家工作站的企业,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建站资助。 以上为落实福州市奖励政策基础上,我县给予的叠加奖励。 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大力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加大对发明创造的奖励和扶持力度。 (一)凡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申请号的,给予申请代理费、官费,对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每件资助0.3万元;对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上的企业,每件资助0.5万元。 (二)凡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对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每件分别给予1万元、0.2万元、0.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上的企业每件分别给予1万元、0.3万元、0.1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凡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年费补助,补助金额为缴纳年费发票金额的50%,补助时间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 (四)扶持企业购买有效发明专利且维护三年以上的,每件给予奖励1万元。 (五)对项目实施地在本县,当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15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当年获得福建省专利特等奖、一、二等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当年获得福州市专利金奖和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3万元和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专利运营或专利导航试点企业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上年度为企业代理的发明专利申请量20件以上专利代理机构,按照每10件给予0.5万元奖励,每家机构年度奖励额度不超过1.5万元。 (七)对新列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知识产权优势或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一次性奖励。 (八)以上为落实福州市奖励政策基础上,我县给予的叠加奖励;奖励执行最高奖,不重复奖励;专利权人的认定按《专利法》的规定执行。资助与奖励对象为申请地址在永泰县辖区内的相关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资助与奖励时间分别以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中申请日及授权证书中授权公告日为准,专利资助与奖励申请每季度末集中受理和审批一次,县科技文体局负责对申报资料的受理审核,县财政局负责对经费的核拨。申请对象应在专利受理、授权后一年内向县科技文体局申请办理有关手续,经审核报批后执行。 三、以上意见,自2016年8月3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此前颁布的樟政﹝2015﹞165号文件同时废止。对重大事项给予“一事一议”特别支持。实施中如遇国家、省、市颁布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本意见由永泰县科技文体局负责解释。
标题:永泰县《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17-06-06
       一、出台背景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全社会创新潜能,打造促进发展的“新引擎”,加快转型升级、后发赶超,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科技创新政策的制定工作,专门召集县直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并组织召开全县动员大会。本次出台的意见,使不同层次、不同阶段的企事业单位、个人都能够享受政策、获得支持。 二、主要内容 (一)确保财政科技投入。要优化政府科技投入结构,发挥政府科技投入的引导性作用,确保用于本区域激励自主创新。县财政、审计等部门对科技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在县内设立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在落实福州市奖励政策基础上,我县再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完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围绕我县重点支柱产业和特色产业,对新认定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现代农业技术创新基地,在落实福州市奖励政策基础上,再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加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是我县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重要途径,是提升经济发展水平的必然选择。对新认定的、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及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在落实福州市奖励政策基础上,均再给予一定的奖励。 (五)加大对科技创新企业的奖励力度。对获得福建省、福州市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在落实福州市奖励政策基础上,再分别给予相应的奖励。 (六)鼓励产学研的结合与互动。对新建立并经过市级以上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专家工作站的企业,县分别予以10万元、5万元的建站资助,积极促进产学研合作向纵深推进。 (七)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大力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加大对发明创造的奖励和扶持力度。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申请号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在落实福州市奖励政策基础上,再给予一定的资助及奖励;对扶持企业购买者、专利代理机构者按其成果比例,在落实福州市奖励政策基础上,再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专利运营或专利导航试点企业及知识产权优势或示范企业,在落实福州市奖励政策基础上,再给予一定的奖励。
标题:《鼓楼区关于扶持科技创新的十二条措施》 发布时间: 2017-04-14
        一、高新技术产业奖励 1.科技创新企业扶持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省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奖励。对新纳入省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培育名单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同一家企业只享受一次。 2.科技进步奖项扶持 对新获得国家科技奖一、二等奖第一完成单位的辖区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省科技一、二、三等奖第一完成单位的辖区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二、企业技术研发奖励 3.研发机构扶持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4.技术转移机构或平台扶持 对新设立或新入驻的经省级以上认定的技术转移机构或平台,按注册资本分档次给予扶持奖励。注册资本实际到位:20-50万元(含2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50-100万元(含50万元)的给予20万元奖励;100-500万元(含100万元)的给予30万元奖励;500-1000万元(含500万元)的给予40万元奖励;1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 5.研发经费投入扶持 对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企业单位,连续两年以上在我区“统计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填报《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和《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表》等相关表格,研发(R&D)经费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5%,且上一年度研发(R&D)经费投入对比前一年度增长超过25%(含25%),分档次给予扶持奖励。上一年度研发(R&D)经费投入:200-500万元(含2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500-2000万元(含5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奖励;2000-5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给予30万元奖励;5000万元-1亿元(含5000万元)的给予40万元奖励;1亿元及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励。 6.优秀创新产品及重大技术装备扶持 每年全市评选10项工业企业优秀创新产品,其中属我区企业所有的,按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的企业,在省市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市级补助金额的10%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应用我区企业研制的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的企业,在省市补助基础上,再按市级补助金额的10%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知识产权奖励 7.优势知识产权企业扶持 对新列入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的企业单位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列入福建省专利导航试点企业,并已开展相关专利导航工作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奖励。 8.自主研发发明专利扶持 对发明专利获得国外授权的每件奖励3万元。对企业自主研发的发明专利,列入福建省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计划的,在省市补助基础上,再给予市级补助金额的50%配套奖励。 9.知识产权平台及服务机构扶持 对由省、市、区科技相关部门牵头搭建落户鼓楼辖区且经区科技局备案的知识产权服务平台给予运营经费扶持3年,每年50万元。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新认定为“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单位”、“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创建机构”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奖励。 四、双创工作奖励 10.创业创新示范中心扶持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业创新示范中心,按照市奖励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 11.创业创新活动扶持 对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开展项目推介、路演、沙龙、培训等创新创业活动,有预先在区科技局进行活动备案且报送相关活动方案的,按市奖励金额的50%予以配套奖励。 12.省级创新券扶持 对获得省级创新券的科技型企业,根据省认定补助创新券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 五、其他事项 该政策由鼓楼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标题:关于兑现2018年度闽侯县自主知识产权奖励的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12-05
       各有关单位、个人: 根据《闽侯县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侯政文〔2015〕84号),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对如下自主知识产权奖励进行兑现。 一、企业创新主体奖励的情况 1、2018年度新认定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3家(闽侯县兴诚工艺品有限公司、福建省轻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福州六和机械有限公司),每家3万元,计9万元。 2、2018年度新认定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2家(福州联泓交通器材有限公司、福州诺贝尔福基机电有限公司),每家3万元,计6万元。 二、专利奖励的情况 1、对我县2018年1--12月期间获得国内授权专利的专利权人给予奖励(发明专利每件3000元,实用新型每件1000元,外观设计每件500元)。授权时间以专利证书的授权公告日为准。 2、对我县2018年1--12月期间获得国(境外)授权和通过PCT程序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专利权人给予奖励(发明专利每件8000元,实用新型每件5000元,外观设计每件1000元,PCT申请每件2000元)。 三、专利组织工作奖励的情况 1、2018年度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6件、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5件、福建建工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4件、福州六和机械有限公司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3件、闽侯县兴诚工艺品有限公司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3件,分别奖励1万元,计5万元。 2、2018年度福州大学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385件,奖励5万元;福建工程学院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93件、福建师范大学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60件,分别奖励3万元,计6万元;闽江学院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23件,奖励1万元;计12万元。 四、专利成果运用奖励的情况 福建建工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获得福州市专利保险保费补贴2500元,按规定予以50%配套资助,计 1250元。 五、申报材料 请获奖单位和个人务必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装备科和知识产权科(县市场监管局五楼517室)办理有关兑奖事宜,逾期视为放弃,联系电话: 22077789。 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1、获得2018年知识产权奖励金额收据,盖企事业单位公章,企业的加盖企业财务三联章,采取对公转账; 2、专利权人为企业的须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上年度纳税证明; 3、专利权人为事业单位的须提供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4、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委托办理的,需提供①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②专利权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单位加盖公章、个人签名)③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二、专利权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的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专利权人银行卡号; 4、原则上由本人办理。 六、注意事项 1、申请知识产权奖励的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兑奖完毕,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2、在申报时,需携带专利证书和个人有效证件原件供查验核实,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3、专利权人为多人时,需提交相应的委托材料,并指定其中之一为资金接收人; 4、专利申请人在专利申请阶段发生变更,导致专利授权后,专利权人与专利申请人不一致,首先两者地址均须在闽侯县,其次资助奖励额度遵循就低不就高原则; 5、专利申请人与专利权人不一致,需提交国知局有关此项的著录项目变更通知书;专利权人更名,需提交工商登记变更证明。 特此通知 联系地址:闽侯县甘蔗街道昙石山西大道100号闽侯县市场监管局517室 联系电话: 22077789。                        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5日
标题:关于兑现2018年度闽侯县自主知识产权奖励的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12-05
       各有关单位、个人: 根据《闽侯县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侯政文〔2015〕84号),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对如下自主知识产权奖励进行兑现。 一、企业创新主体奖励的情况 1、2018年度新认定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3家(闽侯县兴诚工艺品有限公司、福建省轻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福州六和机械有限公司),每家3万元,计9万元。 2、2018年度新认定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2家(福州联泓交通器材有限公司、福州诺贝尔福基机电有限公司),每家3万元,计6万元。 二、专利奖励的情况 1、对我县2018年1--12月期间获得国内授权专利的专利权人给予奖励(发明专利每件3000元,实用新型每件1000元,外观设计每件500元)。授权时间以专利证书的授权公告日为准。 2、对我县2018年1--12月期间获得国(境外)授权和通过PCT程序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专利权人给予奖励(发明专利每件8000元,实用新型每件5000元,外观设计每件1000元,PCT申请每件2000元)。 三、专利组织工作奖励的情况 1、2018年度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6件、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5件、福建建工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4件、福州六和机械有限公司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3件、闽侯县兴诚工艺品有限公司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3件,分别奖励1万元,计5万元。 2、2018年度福州大学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385件,奖励5万元;福建工程学院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93件、福建师范大学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60件,分别奖励3万元,计6万元;闽江学院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23件,奖励1万元;计12万元。 四、专利成果运用奖励的情况 福建建工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获得福州市专利保险保费补贴2500元,按规定予以50%配套资助,计 1250元。 五、申报材料 请获奖单位和个人务必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装备科和知识产权科(县市场监管局五楼517室)办理有关兑奖事宜,逾期视为放弃,联系电话: 22077789。 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1、获得2018年知识产权奖励金额收据,盖企事业单位公章,企业的加盖企业财务三联章,采取对公转账; 2、专利权人为企业的须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上年度纳税证明; 3、专利权人为事业单位的须提供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4、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委托办理的,需提供①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②专利权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单位加盖公章、个人签名)③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二、专利权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的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专利权人银行卡号; 4、原则上由本人办理。 六、注意事项 1、申请知识产权奖励的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兑奖完毕,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2、在申报时,需携带专利证书和个人有效证件原件供查验核实,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3、专利权人为多人时,需提交相应的委托材料,并指定其中之一为资金接收人; 4、专利申请人在专利申请阶段发生变更,导致专利授权后,专利权人与专利申请人不一致,首先两者地址均须在闽侯县,其次资助奖励额度遵循就低不就高原则; 5、专利申请人与专利权人不一致,需提交国知局有关此项的著录项目变更通知书;专利权人更名,需提交工商登记变更证明。 特此通知 联系地址:闽侯县甘蔗街道昙石山西大道100号闽侯县市场监管局517室 联系电话: 22077789。                        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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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单位、个人: 根据《闽侯县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侯政文〔2015〕84号),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对如下自主知识产权奖励进行兑现。 一、企业创新主体奖励的情况 1、2018年度新认定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3家(闽侯县兴诚工艺品有限公司、福建省轻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福州六和机械有限公司),每家3万元,计9万元。 2、2018年度新认定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2家(福州联泓交通器材有限公司、福州诺贝尔福基机电有限公司),每家3万元,计6万元。 二、专利奖励的情况 1、对我县2018年1--12月期间获得国内授权专利的专利权人给予奖励(发明专利每件3000元,实用新型每件1000元,外观设计每件500元)。授权时间以专利证书的授权公告日为准。 2、对我县2018年1--12月期间获得国(境外)授权和通过PCT程序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专利权人给予奖励(发明专利每件8000元,实用新型每件5000元,外观设计每件1000元,PCT申请每件2000元)。 三、专利组织工作奖励的情况 1、2018年度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6件、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5件、福建建工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4件、福州六和机械有限公司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3件、闽侯县兴诚工艺品有限公司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3件,分别奖励1万元,计5万元。 2、2018年度福州大学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385件,奖励5万元;福建工程学院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93件、福建师范大学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60件,分别奖励3万元,计6万元;闽江学院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23件,奖励1万元;计12万元。 四、专利成果运用奖励的情况 福建建工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获得福州市专利保险保费补贴2500元,按规定予以50%配套资助,计 1250元。 五、申报材料 请获奖单位和个人务必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装备科和知识产权科(县市场监管局五楼517室)办理有关兑奖事宜,逾期视为放弃,联系电话: 22077789。 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需提供的材料: 1、获得2018年知识产权奖励金额收据,盖企事业单位公章,企业的加盖企业财务三联章,采取对公转账; 2、专利权人为企业的须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上年度纳税证明; 3、专利权人为事业单位的须提供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4、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委托办理的,需提供①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②专利权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单位加盖公章、个人签名)③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二、专利权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的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专利权人银行卡号; 4、原则上由本人办理。 六、注意事项 1、申请知识产权奖励的应在2019年12月31日前兑奖完毕,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2、在申报时,需携带专利证书和个人有效证件原件供查验核实,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3、专利权人为多人时,需提交相应的委托材料,并指定其中之一为资金接收人; 4、专利申请人在专利申请阶段发生变更,导致专利授权后,专利权人与专利申请人不一致,首先两者地址均须在闽侯县,其次资助奖励额度遵循就低不就高原则; 5、专利申请人与专利权人不一致,需提交国知局有关此项的著录项目变更通知书;专利权人更名,需提交工商登记变更证明。 特此通知 联系地址:闽侯县甘蔗街道昙石山西大道100号闽侯县市场监管局517室 联系电话: 22077789。                        闽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5日